商品房只是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而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它是开发商开发建设的供销售的房屋,能办产权证和国土证,可以自定价格出售的产权房。那么购买商品房需要注意什么?阜阳房产网小编整理了一些资料与大家介绍一下。
选购商品房的时候要注意什么
(一) 合同主体认定应当确认清楚国内很多知名开发商在各地开发商楼盘时,会在当地开发城市另行注册房地产公司,而楼盘使用的名称却是知名房产品牌,由于在当地注册公司往往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股东以自己出资额承担责任,换句话说,如果股东*五千万开发楼盘,那么股东仅仅承担出资额五千万的亏损,但很多烂尾楼盘损失却达到上亿,显然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很多业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认为当地注册的公司为国内知名房企,其实却不然。一旦发生纠纷,往往承担责任的是地方注册公司承担责任,而与那所谓的国内“知名房地产集团”无关。
(二)不要轻信售楼人员在口头许 诺
很多售楼人员在销售时,经常会向房屋购买人进行一些承诺,就近一时期来看,很多楼盘销售人员向业主承诺的主要有如:
1、*是某某中* 房,自建*、*,
2、购买有如何优惠政策,
3、可以代办社保进行购房资格规避,
4、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5、购房赠送精装修、车位,
6、周边有大型超市、政府机构、
7、品牌电梯、大理石地面、楼宇监控、墙面外立面干挂石材,
8、小区内配套设施有会所、幼儿园、地面车位、人防车位、游泳池、健身设施等。而这些仅仅是口头承诺,一旦发生纠纷,因无任何凭据,开发商便矢口否认,而业主有无任何的书面材料予以证明,仅仅认为有人证,但人证在证据效力上却是微乎其微的,因此,当购房人面对这些空头许 诺时,不要轻易相信,一定要开发商写进《商品方面买卖合同》里或者有加盖开发商合同公章,否则便不能相信房屋售楼人员口头许 诺,如果发生不利于自己的后果,只能自认倒霉。另外,一些承诺虽然有宣传海报可以佐证,但是由于其内容含糊,不够明确导致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无法确定其有效性,购房人也无法获取相应的索赔。因此,开发商在作出或销售人员在作出类似买房送精装修、品牌电梯等时,一定要求开发商写进合同文本里。
(三)一定要当心: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或者合同《附件》。很多开发商只是将《商品房销售合同》正本郊游房产局进行备案,而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却不备案,因此对于《补充协议》一定要看清楚,一般来说,开发商准备好的补充协议是对开发商有利的,很少有考虑到购房者的。这是开发商保护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况下造成违约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很多开发商在制定格式补充协议时,往往根据本小区的自身状况,关于房款的交付、按揭贷款、规划设计变更,延期交房、房屋质量、办理权属证书等对买房人的权利进行限制,对自己义务进行减免,(特别注意:小区内的会所、幼儿园一般应属全体业主所有,房屋购买人对此应当享有一定产权或权益,开发商往往会在附件中对此权属约定为属于开发商所有,即出卖人所有,对此,购房人应当予以明确拒绝).此外,关于按揭贷款的补充条款,很多开发商在合同中并不不约定买房人在银行按揭办理不下来的法律后果,经常会发生一旦银行贷款得不到审批,业主又必须根据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使得业主进入窘境。看清楚《补充协议》的条款,不能跟随开发商的意志而签订协议,却忘记保护自己的利益。一旦发现有不利于购房人的条款时,建议应当向房屋主管部门或者工商部门进行举报,其开发商存在格式性条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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