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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业主维权手段 主要有以下几种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8-05-26 09:16:09

目前,常见的业主维权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提醒:维权我们也要理性维权。

  一、行政途径

  就小区规划。房产证的办理。房屋质量等问题,业主可向当地政府的建设行政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质量监督部门反映。就小区物业管理问题,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业主可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另外,在实践中,还有许多业主采取了上访。给地方政府领导写信反映问题的方式。

  二、法律途径

  1.对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对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提起民事上的违约或侵权之诉。“约”指购房的买卖合同、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权”包括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业主享受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以及居住环境的权利、公民的消费权益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三、非暴力的不合作或对抗手段

  这类方式可谓五花八门。包括:自制并张贴标语、横幅揭露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劣迹”,拒交物业管理费用,静坐、集会、游行示威,阻碍开发商售楼和施工,自行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等等。虽然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并且颁布了相关法律条例,但业主们的上述行为鲜有依法进行,大多演变成妨碍甚至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个别人还受到治安管理条例的处罚,结果得不偿失,与其合法的初衷背道而驰。很多人会说“如果正常途径能够得到解决,我们又何必走此下策?”。但不管是不是处于无奈之举,我们还是要合法、合理维权。

  四、暴力手段

  交涉不成,业主们与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之间常常爆发肢体冲突,甚至是大规模的殴斗.造成人身伤害。这种*原始也是*无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却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屡屡出现,非常令人遗憾。

  上述第三.第四种方式,属于业主们过激的自力救济,虽非理性所为,却也属无奈之举。究其原因有四:

  其一,相关法规不完善、不合理,业主维权无法可依。

  其二,业主与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商业合同的纠纷。对于开发商进行合同欺诈或违约的行为,业主可以获得*的赔偿,但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代表社区居住品质的绿地、附加设施决不是可有可无的,单纯的*赔偿意义不大。

  其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效率低下,违法行政多有存在。主管部门常常采用“拖字诀”或者是迟迟不予答复,或是答复了却迟迟不见落实;另外.也常常给予”没有违反程序和规定”的答复,而其中与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暗箱操作却是说不清道不明。

  其四,司法的某些不公正。在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甚至行政部门与业主之间的诉讼中,法院审判不公的现象时有发生,法律赋予业主的权利形同虚设.“维权难”现象中的业主自身原因

  尽管业主们在维权运动中付出了时间、精力。*甚至人身安全等代价,但成功的例子极少。以北京嘉润花园为例.业主代表张宗先生在接受中国经济时 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付出血的代价之后.业主们曾希望就面积缩水,电梯等问题与开发商打官司,但整个小区 278户业主中,报名的只有一百二十多人.实际交钱的人也不过八十多人.由于诉讼人数太少而没法起诉。业主维权分析个中缘由.除了客观原因,业主自身的缺陷成为其维权一大障碍。

  首先,部分业主缺乏主人翁意识,业主的参与热情不高。

  其次,业主缺乏对共同利益的认同,”搭便车”心态普遍存在。很少有业主是为公共司题,如绿地。水电。规划等站出来维权,大多数人是打着为公共利益的旗号,而实质上为自己争利益;另外,许多业主总是希望别人先行,自己沾到光,如果别人失败了自己也受不到伤害。

  第三,很多业主缺乏必要的法律和其他如规划。建筑等专业知识。

  第四.业主缺乏应有酌维权技巧,维权方式不合法,比如采取一些过激的行动,与物业公司打架等,导致其合法的主张 也不能实现。

  第五,业主维权的心理素质不好。一种情况是对维权想得过于简单,如果一时没有结果,就意志.信心消沉,*终放弃维权行动;另外一种情况是对维权代表多加指责。如果维权进程很慢,业主就怨维权代表没有能力;如果维权代表从整体的角度考虑出发与开发商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业主就怀疑维权代表收受开发商的好处等等。

五、一些维权方式的创新——业主委员会

  这种组织形式无疑是比较具有有现实可行的。因为(条例)第八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程序和职责,业主委员会是合法的组织。但是,这一组织在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物业公司为什么不取消?

  首先,在有纠纷的小区,业主们惯常的反抗方式是拒交物业管理费,而依据一些省市(如北京、深圳)的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欠缴物业管理费的业主没有资格成为业主大会的成员,这就出现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被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定性为“不合法”,根本没有维权的资格。

  其次,大部分业主对于这种公共事务的参与热情不高,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难以从物业管理公司方面获得小区设备维修资金的使用权,业主们极少愿意慷慨解囊,经费欠缺也成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和运作的一大障碍.

  再次,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很少是相关的专业人士,组织、管理。法律、建筑,媒体等知识比较欠缺,必须边实践边学习。这个过程很艰辛,对成员的个人素质要求很高,并且收效到底有多大也很难说。

  可喜的是,这个问题已经被许多维权业主、法律工作者注意和重视,在网上,他们开辟专门的论坛和网站交流维权经验,甚至写出了“业主维权教程”.大部分人的意见均认为业主委员会应效仿“公司“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在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甚至成为能以独立名义进行诉讼的民事主体,聘请法律顾问,并充分利用媒体信息公开……我们认为这是可取的.但是需要立法支持和经济支持,任 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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